残疾人员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0-11-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7/2000信息】 问:我是个肢残残疾人,在家开个小百货
店。我看到1991年5月15日印发的《残疾人保障法》一书中附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残疾人员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请问对一个残疾人经营的小百货店在
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
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残疾人员的所得,
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定。根据鄂地税发[2000]224号文件精神,对湖北省残疾人员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
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至于增值税方面,我国只对出口货物采用
零税率,没有对残疾人的特别优惠政策。(k20001105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