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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事解惑:内退收入也需纳税

录入时间:2000-1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6/2000信息】 生活时报消息 昨天,家住房山区的张大 姨赶到地税局去咨询近日她遇到的一件困惑事:今年51岁的她,从原行政单位提前4 年办了内退手续,单位一次性发给她5万元的补偿金。可当她拿到钱时,却发现少了 100元,询问方知单位已替她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原来这类问题北京市地方税务部门 在京地税个(1999)684号规定: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内部退养的 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 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 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可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 属月份进行平均后,单独计算月应纳税款,再按所属月份计算全部应纳税款。   计算发放:应纳税额=[(-次性收入÷所属月份-费用扣除数)×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所属月份   为此,张大姨此次取得的5万元收入应纳税额=[(50000/48-1000)×5%-0 ]×48=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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