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退人员工资在计算所得税时怎样扣除
录入时间:2000-1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6/2000信息】 问:在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的计算中,关
于计税工资的确定问题,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的工资也计入工资
总额,同在职人员同等对待,但在进行所得税计算时,税务人员往往把这些人员从职
工总人数中扣除,只计算在职职工人数,例:某公司职工总人数200人,其中:在职
职工180人,内退20人,则税务人员在计算计税工资总额时,直接用 180×550元×12
月=1188000元,我们认为应该为200人×550元×12月=1320000元,据税务人员讲,
这样计算是根据上级税政部门的解释,他们也拿不出政策依据。请问这样做对吗?
答:现对您信中所提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
如何计算扣除问题答复如下: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企业经济结构的调整,企业为减员增效,妥善安
置下岗职工,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办法,其中内部退养是许多企业采取的方法之一。
对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的工资支出,因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且情况比较复杂,因
此在所得税的处理上有别于在职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规定:“纳税
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如除。”计税工资不同于工资总额,它是在计算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其范围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
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其标准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在限额内确定行业具体限额标准。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在限额
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作纳税调整。我省规定:对于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不分行业,不分经济性质,不分企业隶属关系,不分企业规模大小,其计税
工资最高扣除限额在1999年底以前为550元/人、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
税字(99)258号文件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从2000年1月1日起,将上述限
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
对于企业内部退养人员是否作为计税工资人员基数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上述文件明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考虑到目前企
业改革、减员增效的实际情况,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
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对企业确已支付的这部分工资,在会计上应单独核算,比照劳动保险费列入管理
费用,在计算所得税时,从实扣除。(af20001104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