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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账户资金利息应纳税

录入时间:2000-1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5/2000信息】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的李先生在查看其股 票账户时发现,证券公司已经从他的账户扣缴了一笔个人所得税税款。他感到非常不 理解,有些报纸曾刊登过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取得利息不征税的消息,证券公司是不是 扣错了? 证券公司并没有扣错。1999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有些地区对个人股 东账户资金利息征税管理偏松的情况,发出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 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 《通知》明确规定,“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 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账 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税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税项目适用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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