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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拆借资金谁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0-09-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5/2000信息】 某单位在1993年借某厂16万元,利息按同 等银行利息计算,在1995年11月份本息一次付清,最近该单位所在县稽查队来该单位 查帐,认定该单位为代扣义务人,在付给该厂利息时,应按利息额的20%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因未扣而由该单位缴纳。该单位财务人员认为企业不能等同个人,企业间 拆借资金,应由收息方三环纸厂缴纳5%的营业税。在现实当中,企业间拆借资金相 当普遍,对于利息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许多企业会计都觉得疑惑,对于利息收入部 分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都要征收? 在现实生活中,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拆借资金的情况较多,对拆借资金而 发生的利息在税务处理上因企业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在生产 经营期间,企业与企业拆借资金,借入方(企业)可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取得利息的另一方(企业),要 将利息收入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如企业向个人(包括个体工商 户)拆借资金,借入方(企业)可按上述规定处理;取得利息收入的个人应缴纳20%的 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企业(法定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扣代缴。如果支付利息 的企业(即借入方企业)不代扣或少代扣税款,就由借入方企业缴纳应扣未扣的个人所 得税税款及其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并且所支付的利息、税款、罚款不得在企业所得 税前扣除。(af2000090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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