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利息进工资偷逃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0-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3/2000信息】 一、基本案情
1999年4月初,某区地税部门在对某医院进行税收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单位9
6年底新建病房楼和购买大型医疗设备,向全体职工每人集资一万元,共计260余
万元,记入“其他应付款——“职工集资”的贷方,但在该单位的帐目中一直未
发现发放集资利息的支出,其财务人员也称一直未发放集资利息。针对这个疑点,
稽查部门调取了该单位的所有支出帐目和工资奖金的发放资料,进行了认真仔细
的检查,发现在工资表“其他”科目中的发生额537,241.15元来源不明,稽查
人员就此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得了有力的证据,最后,该单位财务人员承认此
项支出即为集资利息。
二、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172号
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
知》的规定,决定不再对纳税义务人进行追征,而由扣缴义务人(医院)全额缴纳。
经核实计算,该单位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34,310.29元。
三、案例分析
个人所得税是向自然人征收的一个税种,该税种的征收主要采取源泉代扣的
方法。但是长期以来我国自然人纳税意识不强,再加上单位的财务人员怕得罪人,
不能很好地负担起代扣代缴税款的责任,甚至与纳税人相互勾结共同作弊,造成
了个人所得税的严重流失。本案代扣代缴单位偷逃税的主观动机就非常明显。同
时,因医疗单位纳税项目少,税务部门多年来一直未进行过全面的纳税检查,也
在客观上助长了代扣代缴单位偷逃税款的侥幸心理。
本案列举的偷税手段是:集资利息合并工资项目按月发放,因不足工资薪金
的纳税标准,而不代扣个人所得税。这则案例的偷税手法较为隐蔽,不认真检查
很难发现。
为此,税务机关一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营造依法纳
税光荣,偷税逃税可耻的氛围;二要建立代扣代缴人员责任制,签定责任书,明
确责任;三要加大稽查工作力度,特别是对一些纳税项目少、纳税检查少的单位,
认真扎实地进行检查,扫除征管的盲区、盲点,以查促管,以查促收,促进依法
治税。 (ba991004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