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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扣缴保险推销者的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10-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5/99信息】 问:我是一保险公司会计,我单位既有 本单位职工又有非本单位职工从事保险推销。请问:应如何扣缴他们个人所得税?   答:财税字[1997]103号《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服 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雇员为本 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 入,无论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 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征营业税。非雇员从事上述业务取得的收入应计入个人从事 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 税和一定比例的有关费用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 所得税。”因此,你单位应按以上规定区分单位职工和非单位职工分别计算扣个 人所得税。                     (aa9908180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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