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扣缴保险推销者的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10-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5/99信息】 问:我是一保险公司会计,我单位既有
本单位职工又有非本单位职工从事保险推销。请问:应如何扣缴他们个人所得税?
答:财税字[1997]103号《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服
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雇员为本
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
入,无论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
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征营业税。非雇员从事上述业务取得的收入应计入个人从事
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
税和一定比例的有关费用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
所得税。”因此,你单位应按以上规定区分单位职工和非单位职工分别计算扣个
人所得税。 (aa99081800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