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开办商店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9-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0/99信息】 问:我们两人是下岗职工,合伙经营了
一个文化体育用品商店。当地地税 机关在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时, 是按国税机
关核定销售额的百分之二核定征收的。请问:地税机关的征法是否正确?依据是
什么?我们应该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国家对下岗职工在税收方面有
何优惠政策?
从来信得知,你们二位是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根据《个体工商
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此类双定户,税务机关是按照规定的程序,
核定其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应
纳税额。按照征管范围的划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
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缴纳营业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及收益额或
附征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个人所得税也是由地税局负责核定征收。
由于你们的经营业务是销售文体用品,应缴纳增值税,所以应纳税经营额由
主管国税机关核定。为便于管理,地税机关直接以国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经营额,
乘以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平均收益率,得到收益额,并以此计征个人
所得税。至于你们应缴个人所得税额是否等于国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经营额乘以
2%,由于对你们的实际情况如应纳税经营额、平均收益率等不太了解,因而无
法判断这2%的附征率是否准确。但可以说明的是,地税机关的核定方法是正确
的。若要检验附征率正确与否,你们可以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将收益额乘以
相应的税率,得出个人所得税额,再将税额除以应纳税经营额,便可得到附征率。
虽然你们实行的是定期定额管理,也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
经营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
再来谈谈下岗职工享有何种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今午3月,国家税务总局
下发了《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1999]43号)。《通知》明确,从事社
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可享受到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
《通知》规定,凡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
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
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
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都可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
策,但前提是必须持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到当地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或者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社区居民服务业,主要包括以下8项内容: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
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
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
优教咨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增列项目,同时
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在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方面享有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
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
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
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
免征1至2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
关规定办理。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
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第1年免税期满后同样
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
免征1至2年。 (h9909029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