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保险金是否计入个人所得
录入时间:1999-09-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0/99信息】 问:我们是一家经营音像制品的商业企
业,随着住房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等改革方案的实施,今年以来,
我单位在金融机构以个人名义为职工按月存储了少量定额的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
险金。请问,职工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
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144号)文件规定:“企业和
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
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
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
所得税。”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
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
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规定已从19
98年起执行。
所以你单位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a99090900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