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奖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9-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3/99信息】 问:最近,县政府为了表彰我救助3名
落水儿童的行为,一次奖给我3000元现金。听说税法规定一次性收入超过8
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我该如何缴纳这笔税款?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明确规定:“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
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
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
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县政府奖励见义勇为行为的3000元奖金,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h99090200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