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用社没有为其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1999-08-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8/99信息】 问: 某信用社1998年1月共发放以
下10项工资、奖金及各项补助:①1997年度职工工会经费;②1998年
1月职工书报费、医药费;③1997年并账人员津贴;④1997年12月份
工资;⑤1997年职工燃料费;⑤增发1个半月政策性奖励;①1997年全
年津贴统算兑现;⑧1997年度一次性奖金;⑨1997年度职工福利费;⑩
1997年12月职工误餐费、出勤奖、加班奖、结账补助、下乡补助、洗理费
等,而没有为其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对该信用社应作出什么处理?
应如何确定这笔税款?
答: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是扣缴义务人的职责。扣缴义务人未履行其扣
缴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
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
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从上述公式看出,确定应纳所得税额的关键是扣缴义务人支付的收入额。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
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
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该信用社支付给职工的10项收入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按月支付的工资、津贴、补贴,即②、④、⑥、⑩项;另一类是一次性支
付的全年奖金、补助,即①、③、⑤、⑦、⑧、⑨项。
对第一类收入,应分别加总每个职工的各项收入,再扣除相应的费用扣除标
准,算出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其中职工误餐费一项,应按以下
原则把握:实际意义的误餐补助是个人由于工作原因,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
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领取的误餐费,它可从单位支付的收入中扣除,免予征
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往往不是按个人
或误餐顿数发放的,而是人人有份,且数额固定,这类补助应照常并入当月工资、
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第二类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
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的规定,可单独作为一个月
的工资、薪金所得,不扣除费用,分别计算每个职工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如果
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
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其中福利费一项,
属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
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的,可从单位支付的收入中扣除,免予
缴纳个人所得税。从1998年11月1日起,福利费的免税应按国税发[19
98]155号通知的精神执行。另外,1997年度并账人员津贴一项,不属
于国务院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
税。 (h9908028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