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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单位解除合同取得的补偿金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8-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6/99信息】 职工与单位解除合同取得的补偿金收入 凡是符合下列有关规定的可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其在本单位工作 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 单位根据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   凡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违约金收入均应视同工 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征收方法如下:以原月工资薪金收入为标准, 平均划分月份计算征税,对未达到6个月的补偿收入按实际月数计算税款,对高 于6个月的补偿收入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征税。   例1:某职工一次取得退职费15000元,原所属月平均工资为3000 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1)以原月工资为标准划分月数:15000÷3000=5(个月)   (2)月应纳税额:[15000÷5(个月)-费用扣除额1000]× 15%-125=175元   (3)该职工应纳税额:175×5=875元   例2:假如该职工领取的经济补偿金210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 税?   (1)以原月工资为标准划分月数:21000÷3000=7(个月), 根据规定,只能按6个月计算。   (2)月应纳税额:[21000÷6(个月)-费用扣除额1000]× 15%-125=250元   (3)该职工应纳税额:250×6=1500元  (w99080523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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