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数月奖金纳税有新规定
录入时间:1999-07-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9/99信息】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地税局浦口分局在
纳税检查中发现,对于取得的年终奖金,不少单位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都
把它分摊到12个月份中,只就超过800元的部分纳税。其实,这种做法是不
对的。国家税务总局曾经规定取得数月奖金采取分摊到各月,确定税率再计算征
收税款,但这一规定已经废止。现行政策是:
国税发(1996)2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的数月奖
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奖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
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
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
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
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这一规定
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 (a99072800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