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奖励住房应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5-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4/99信息】 在某公司任职的老王,因工作优秀、业
绩突出,该公司决定奖励其住房一套,价值40万元(所有权、使用权与转让权
一并归老王所有)。老王欣喜之余想到这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便急忙找到在
税务局工作的好友老李询问。
老李告诉老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
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月收入超过800
元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老王在公司任职,按月领取报酬,每月工资均超过80
0元,已达到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奖励其住房应属于实物奖金或“与任职有关
的其他所得”,所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a990513002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