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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报销形式领报酬应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5-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0/99信息】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地税局对某会计师 事务所检查中发现,该单位1997年有一笔购买礼品的业务支出,共计金额4 9000元,用开具的发票入账。经过检查,此项支出是该会计师事务所以报销 票据的形式向8名聘用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每人5600元~6400元不等 )。东城区地税局依法对以上8人所取得4000元以上的劳务报酬所得,均按 减除20%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依20%的税率追征个人所得税共784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 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这种个人以报销票据形式领取的劳 务报酬也属于应纳税所得,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报酬的单位也应 为其代扣代缴税款。                 (a99051900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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