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教师办班收入应纳税

录入时间:1999-05-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7/99信息】 近日,某教师到税务机关咨询:他在寒 假期间应学生家长的要求举办了一期英语补习班,取得收入2600元,这笔收 入是否应该纳税?应该怎样纳税?税务人局给予了耐心地解答。   根据国税函[1996]65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 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向题的批复》规定: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 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无须政府有关部门批 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该教师的办班情况,该教师的办班收入应按“劳务报酬 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a990506002031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