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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5-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4/99信息】 最近,河南省濮阳市面上地税稽查局在 对某私立学校检查时,发现该学校负责人1998年收入10万元,稽查人员指 出这笔收入应缴所得税。该学校负责人对此有异议,认为集资办学,不以营利为 目的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于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 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对该学校负责人取得的办学所得应依法计征个人所 得税。                       (a99050400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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