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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所得如何计税

录入时间:1999-03-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3/30/99信息】 去年5月份某日报刊载了我所著文字作 品一套,连载三个月,第一个月月末报社汇来稿酬1000元;第二个月月末报 社汇来稿酬1500元;第三个月月末报社又汇来稿酬4000元,听说稿酬所 得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知如何计算,请予解答好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批复〉的通 知》(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四条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规定:   (一)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 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 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进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得稿酬所 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依据以上文件规定,你所得稿酬应合并 为一个月申报缴纳个别所得税,其计征办法为:([(1000+1500+4 000)×(1-20%)]×20%×(1-30%))=728元。即三个 月的文字作品的稿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28元。(zsb9903290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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