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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为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录入时间:1999-04-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7/99信息】 当前,不少私营企业老板雇用了一些员 工,怎样为这些雇员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国税发[1994]089号文规定: 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 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 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 税款的,应按国税发[1994]089号文,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含税收入额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中“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 额”。同时,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二项分别乘以上述的“负担比例”。按此调整 后的公式,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为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 纳税款。即: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 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某雇员月工资、薪 金收入12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其当 月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2000-4000-375×30%)÷(1-20 %×30%)=8390.96(元)   应纳税额=8390.86×20%-375=1303.19(元)                          (b990402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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