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应建代扣代缴账簿
录入时间:1999-02-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3/99信息】 最近,河南省濮阳市一大型国有企业财
务人员询问,该厂现有职工1000多人,1998年工厂效益较好,平均月工
资800元左右,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要设置账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
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07号文件)及《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条
及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
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账簿,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账簿
或者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zsb990210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