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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5/99信息】 我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司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247006元,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4 393162元。请问应如何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 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 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因此你单位只 就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比例税率为20 %的个人所得税878632.40元。  (zsb9902040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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