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5/99信息】 我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司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247006元,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4
393162元。请问应如何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
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
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因此你单位只
就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比例税率为20
%的个人所得税878632.40元。 (zsb9902040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