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取得代理费应纳税
录入时间:1999-01-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8/99信息】 近日,某市地税稽查局对该市一律师事
务所进行纳税情况检查时发现,该事务所向本单位律师支付的案件代理费、法律
顾问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取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
动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103号第一条规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
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交付方式,
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第一款又规定:“雇员或非雇员从
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
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因此,该事务所应
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zsb990115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