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99信息】 贵州省某市地税局在检查一家公司个人
所得税时发现,该公司虽然按规定履行了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但扣完税
后就了事,公司财务没有设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账簿和妥善保管记账凭证及有
关资料。财务人员称,每月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数量不大,没有必要单独设置账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0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个
人所得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账簿,未按规定设
置、保管代扣代缴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此提醒诸位扣缴义务人,扣税以后,请别忘了设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帐簿。 (zsb990114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