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劳务报酬所得?
录入时间:1998-12-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1/98信息】 为了贯彻执行“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
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一步统一政策口径,便于实际操作,
确保“试行办法”顺利实施,1998年5月14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
关于个人所得税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得补充通知(京地税个[98]21
3号],对“劳务报酬所得”得具体界定补充如下:
一、“试行办法”中所称“劳务报酬所得”得范围即:对个人独立提供设计、
装潢、安装、制图、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
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音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
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理服务的劳务(共28项)取得的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主要区别是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所
得,(即个人与被服务单位发生直接劳务关系),并与被服务单位没有稳定的,
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也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关系,其所得也不是以工资薪金形式
领取的。
三、对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劳务收入应界定为按照“试行办法”予扣税
款的劳务报酬所得,按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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