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5/2005信息】 问:外商投资企业为抵御风险和减少
未来费用而发生的支出有关所得税如何进行处理?
答: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权责
发生制原则,确定各项收入、费用。除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1]165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取医疗
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
709号)规定的可以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基金外,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再预提其他项
目的准备金、基金、未来费用等。
二、企业为抵御各种风险而向境内、外保险机构购买相关财产、责任保险所发生
的保险费支出,凡属于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规定投保范围的,可按实际发生数在计算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境外保险机构投保的保险
费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