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4/2005信息】 问: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项目所得
要与原先投资的项目所得区分开吗?
答:根据
财税字[2002]56号通知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项目
的税收优惠:
1、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
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
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
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
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2、外商投资企业对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其先期投资的生产、经
营情况应加以区分,分别设立账册、凭证,准确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凡不能合理
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企业收入、资产等比例合理划分各自的
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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