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4/2005信息】 问:外商投资企业(非从事信贷、租
赁业务的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
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规定:有关计提坏账准备的规定,
主要适用于从事信贷、租赁(指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对从事信贷、租赁业务以外
的企业,应从严掌握,如确有需要,可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按年末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非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可以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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