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4/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刚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听说外资企业的实发工资可以在税前全额列支,但我们查找了很多税法资料,都没找
到具体的文件依据。不知该规定是否属实?
答:原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应
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
支。
2003年上半年国务院取消了若干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一些
后续管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
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中规定:企业在报送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该事项。如果资料齐全、符合政
策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不符合政策规定或资料不齐或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
案的企业,不得进行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内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申报备案资料:企业所支付的工资、福利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等有关资料。
若以后年度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重复报送;支付标准发
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标准变化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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