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2/2005信息】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
13号)公布了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本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
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并应依其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减除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自核自缴应
补缴的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对企业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
料进行一般性审核,并办结企业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项。
二、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
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及办结税款多退少补事项。
三、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或备齐年度所得税
申报资料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或先按规
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其他有关报表、资料适当延期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批
准延期申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的总机构或营业机构,应在每年5月
31日前,向汇缴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索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
企业所得税证明》,并应在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其
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企业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
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采用非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企业,应在其纳税年度
终了后5个月内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七、本办法自2002年度起执行。 (a200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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