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2/2005信息】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的规定:
一、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
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
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
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
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根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
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
5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准已经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127号)中第八条规定,取消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
过5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核准的后续管理如下:
取消上述审批后,企业取得上述收益,如果数额较大,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
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并应在相应期间的年
度所得税申报中对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的情况作出说明。企业一经确定结转年限
后,不得变更。 (a200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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