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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驻中国分公司应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5-02-0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01/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某外国企业驻中国的分 公司,今年5月份,我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另外,本月还得到一笔利息 收入10万元,但与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我公司的经营活动无关。请问,该怎样 计算我公司应纳税额?就利息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如何予以缴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外商 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 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所以,你 们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70万元应纳税额为:100×30%+100×3%=33 (万元)   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 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 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但 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0]37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 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 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之规定,你公司的利息收入10万元应纳税额为:10×10% =1(万元)   综上所述,你公司应纳税额为:33+1=34(万元)   就其利息收入的应纳税额,应依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依照前款规定 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 在每次支付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 表。”所以,你们公司的利息收入应由支付该项利息的支付人在支付当时从支付的款 额10万元中扣缴应纳税款1万元,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 所得税报告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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