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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5-01-19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9/2005信息】 问:外商投资企业购进货物时取得虚 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货物是否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 的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2号)规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各项会计记录 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账依据。因此,如果企业不能依照规定取得合法购 货发票,无法确定其支付货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在计算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 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包括因取得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而被查补的增值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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