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指南(二)
录入时间:2005-01-2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0/2005信息】 (十一)《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
(A09表)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在本年度弥补情况及留待以后年度可弥补亏损的
情况。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需填报本表。企业相
关年度亏损和盈利额、已弥补的亏损额以及未弥补的亏损额发生变化的,应按调整后
实际数额填报。
本表主要栏目的填写口径。
(1)年度。第一年至第五年,填写本纳税年度上溯前五年的年度,填写时依公
历年度顺序填写。
(2)亏损或盈利金额。填写依照税法规定调整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或
盈利金额;亏损额以负数表示。
(3)已弥补过的亏损额。填写每一年度当期亏损额用其以后四个年度盈利额弥
补过的金额。
(4)本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填写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尚未弥补或未弥补完的
亏损额需用本年度盈利额弥补的金额;该金额应小于或等于本年度实际盈利额;如本
年度为亏损,则弥补额为零。
(5)可结转下一年未弥补完的亏损额。填写按税法规定可结转到下一年度可弥
补的亏损额。
(十二)《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情况调整汇总表》(A10表)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和计税调整情况。在中国
境内设有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
业机构合并申报纳税的外国企业均应填报本表。本表项目、内容虽然不多,但对汇总、
合并申报纳税且分支机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的的企业,其申报项目之间的关
系及计算过程较为复杂。在填报、审核本表中要注意把握两点:
1、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规定:上述企业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分支机
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有盈有亏,盈亏相抵
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分支机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发生亏损
的分支机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分支机构(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
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分支机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
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分支机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2、根据国税发[2000]152号文第三条规定:上述企业某些分支机构
(营业机构)发生亏损,首先应用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弥补,若没有相同税率机
构的盈利,可用与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弥补。
为便于填报审核,现将计算方法简要归纳:
本年度各分支机构按相近税率原则先进行横向弥补,弥补后还有盈利的机构再按
相近税率原则弥补自已以前五年亏损,弥补后仍有盈利的再次按相近税率原则弥补其
他机构本年度无利润的以前五年亏损,弥补完成后盈利的机构再按先借先还、相近税
率先还原则按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本表主要项目填写口径如下:(为便于理解,结合例子说明,例题见后面)
(1)表中第一、二行利润(亏损)额栏和其它应税项目调增(减)额:填写各
A1001表中相同适用税率机构的利润(亏损)总额的加总数和其它应税项目调增
(减)额,其合计数应与主表A的第12、13栏金额相等。
(2)表中第三行弥补本年度不同税率的亏损弥补额:是指本年度盈利的分支机
构用其利润额去弥补本年度不同税率的各分支机构的亏损额。如例题2001年度的
情况,15%税率的机构盈利300万元,去弥补24%税率和30%税率机构的亏
损额。
(3)表中本年度亏损额被不同税率盈利弥补的亏损额:是指本年度本分支机构
的亏损额被本年度盈利的不同税率的各分支机构弥补的亏损额。如例题2001年度
的表中,24%税率的机构亏损220万元和30%税率的机构亏损80万元,被
15%税率的机构弥补300万元。
(4)表中依法结转以前年度的亏损额:是指本年度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如例题2002年度的表中,2001年度30%税率的机构亏损100万元,被
15%税率的机构弥补80万元,还有20万元亏损填写此行。
(5)表中以前年度弥补适用其他税率机构的亏损弥补额:是指以前年度盈利的
分支机构去弥补不同税率的各分支机构的亏损额。如例题2002年度的表中,
15%税率的机构填写的300万元。
(6)表中以前年度被不同税率机构盈利弥补的亏损额:是指以前年度亏损的分
支机构被盈利的不同税率的各分支机构弥补的亏损额。如例题2002年度的表中,
24%税率机构的220万元和30%税率机构的80万元。
(7)技术开发费税前加成扣除:填写A11表第一行第二栏数据。
(8)按分配方式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
不能合理地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填写本表1-9栏数,只须填写
A1002表中的相应金额。
(9)适用税率:填写机构所在地的适用所得税税率。
(10)实际征收率:填写机构所在地实际征收率。
(11)地方所得税适用税率: 填写汇总纳税机构所在地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12)地方所得税实际征收率:填写机构所在地实际征收的地方所得税税率。
(十三)《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情况表》(A1001表)
本表主要反映汇总(合并)企业各分支机构(包括总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经营
情况;在中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两个
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纳税的外国企业均应填报本表。企业境外分支机构不填
报本表,自行附表说明。
企业在填报本表时,应同时将本表报送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并附送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的有关财务报表。
本表主要栏目的填写口径如下:
1、纳税年度。填写公历年度或经税务机关批准所采用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满
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
2、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名称。填写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的名称。
3、本表行次逻辑关系如下:
(1)5=2+3+4;
(2)6=1-2-3;
(3)10=6+7+8+9-4。
(十四)《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表》(A1002表)
本表适用于不能合理地计算各分支机构、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的汇总(合并)
申报纳税的企业。企业在汇总、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其应纳税所得总额,
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营业收入比例、成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
或者工资数额的比例,在各营业机构之间合理分配。需同时报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同意的分摊方法及计算依据。
本表主要栏目的填写口径如下:
(1)应纳税所得总额。填写各总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总额,应与年度申报表
(A)类第16行一致。
(2)各不同税率的机构按相应依据计算的比例的合计应为100%。
(十五)《其他应税项目调整明细表》(A11表)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直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其他应税项目的
情况,如:技术开发费、接受的货币捐赠、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非货币资产投资
收益、债权人豁免的债务等;已通过相应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收支及其他损益
等项目进行调整的,不在本表反映。
本表主要栏目的填写口径如下:
1、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新工艺的各项费用;“依法申报金额”填写按有关规定在所得税税前的加成扣除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
费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再
按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时,在申报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当年度编制的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
(2)技术研究人员情况;
(3)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4)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时,应按照国税发〔1999〕173
号及其补充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要求及没有提供上述资料的,其所
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2、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调增时,用正数表示;调减时,用负数表示。
(1)接受的货币捐赠。是指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收益,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是指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按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
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超
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并应在相应期间的年度所得
税申报中对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企业一经确定结转年限后,不
得变更。
(3)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以及其它非货币资产向
其它企业投资的,其资产投资认定的价格超过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
让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取得上述收益,如果净收益数额较大,可由企
业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并
应在相应期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对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企业
一经确定结转年限后,不得变更。
(4)债权人豁免的债务。是指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企业偿还的应付未付款,
包括债务重组收益,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其他。企业发生的表中所列以外的其他应税项目的调整在本栏目反映。
(十六)《外国税额扣除计算表》(A12表)
本表是根据税法第12条,实施细则第84条、85条规定设置的;目的是为了
正确计算、反映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且已在中国境外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
本年度的实际外国税额扣除额、按税法规定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除的余额以及应补缴
的境外所得的税额。
本表主要栏目填写口径如下:
(1)本表所列各项,除本年度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外,均指按税法有关规
定计算的金额,包括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的计算。
(2)表中“可扣除的境外所得税”中第一至第五年所填金额,系自本年度上溯
五年每年未扣除完的余额;“本年度”填写本年度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即:
13=7。
(3)本年度应扣除的境外所得税额,即第15栏的数字应与第14栏或第6栏
的数字相一致:当14>=6时,则15=6;当14<=6时,则15=14。
(4)结转以后年度可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填写本年度上溯四年尚未扣除完
的境外已纳所得税税款的余额;“结转以后年度可扣除的境外所得税额”的计算,应
以第15栏“本年度应扣除的境外所得税额”,依次减除第一年、第二年直至本年度
可扣除的境外所得税额后的余额,按可结转的年度依次填列。
(5)当本年度应扣除的境外所得税额合计数小于本年度境外税额扣除限额时,
即当15<6时,其差额就是企业本年度来源于境外所得应在中国境内补缴的所得税
额。
(十七)《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A、B)
本表是反映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年度申报表,在本纳税年度内企业与其
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均应填报本表。
在本纳税年度内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发生单一业务往来的应填报A表;企业与其关
联企业发生多项业务往来的应填报B表。
企业在本纳税年度内,与两家或两家以上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分别填写
申报表。
“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中应填写的金额,均按实际收取或支付的货币
金额单位填写,并应注明货币种类和单位。
(十八)《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情况表》(A14表)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因发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需重新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情况及应补
退税情况。凡存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而且对以前年度应税情况需进行调整的企业业
应填报本表。企业发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需填报本表的,应将有关情况事先报送主管
税务机关核实后填报。
本表主要栏目填写口径。
(1)年度。填写企业以前年度损益发生调整的所属年度。
(2)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额。填列对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有影响的以前年度损
益调整额,调增时以正数表示,调减时以负数表示。
(3)所属年度应纳所得税情况。填写企业所属年度汇算清缴结果数据,若依税
法及有关规定已作调整的,按调整后数据填写。
(4)可弥补亏损额。填写经调整后按税法规定可在所属年度弥补的尚未弥补完
的亏损额,包括以前年度结转的亏损额和所属年度发生的亏损额。
(5)已缴企业所得税额、已缴地方所得税额。第4、6栏填写企业在所属年度
已缴纳的企业、地方所得税数额;第12、17 栏填写申报前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
得税合计数和地方所得税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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