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06/2004信息】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所述“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再投资退
税优惠”,包括哪些情况?
答: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所述“直接用于
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以下情况:
(一)直接用于再投资新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其再投资额构成新企业的注册
资本;
(二)直接用于再投资增加已存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购买其他投资者在已存在的企
业的股权,未增加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资金,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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