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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办费摊销及弥补亏损应如何计算

录入时间:2004-1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2004信息】 问:某企业1998年度帐目亏损500 万元,税务机关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998年“开办费”中 多转成本费用19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0万元,调整后税务机关核定该 企业1998年度的亏损额为310万元。该企业在1999年某月将1998年多 转的开办费190万元进行了帐务调整:   借:开办费19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90万元   并将开办费190万元按规定的摊销期限逐月摊入期间费用。   该企业1999年度又发生经营亏损300万元,抵减1998年度损益调整 190万元后的亏损额为110万元,请问:税务机关进行1999年所得税汇算清 缴时,核定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亏损420万元(即:310万元+110万元) 还是610万元(即:310万元+300万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 九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某企 业在1998年多摊的开办费190万元,应转入1999年的待摊费用科目, 1999年度摊销的开办费应与1998年的数额一致。由于1998年度企业的亏 损额已作调整,1999年度企业的亏损额不存在抵减1998年度损益调整190 万元的问题。因此,企业1999年度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1999年的亏 损额为1999年度当年实际亏损额300万元,而企业的累计亏损额为1998年 度的亏损额310万元和1999年度实际亏损额300万元的合计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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