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2004信息】 问:某企业1998年度帐目亏损500
万元,税务机关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998年“开办费”中
多转成本费用19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0万元,调整后税务机关核定该
企业1998年度的亏损额为310万元。该企业在1999年某月将1998年多
转的开办费190万元进行了帐务调整:
借:开办费19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90万元
并将开办费190万元按规定的摊销期限逐月摊入期间费用。
该企业1999年度又发生经营亏损300万元,抵减1998年度损益调整
190万元后的亏损额为110万元,请问:税务机关进行1999年所得税汇算清
缴时,核定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亏损420万元(即:310万元+110万元)
还是610万元(即:310万元+300万元)?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
九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某企
业在1998年多摊的开办费190万元,应转入1999年的待摊费用科目,
1999年度摊销的开办费应与1998年的数额一致。由于1998年度企业的亏
损额已作调整,1999年度企业的亏损额不存在抵减1998年度损益调整190
万元的问题。因此,企业1999年度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1999年的亏
损额为1999年度当年实际亏损额300万元,而企业的累计亏损额为1998年
度的亏损额310万元和1999年度实际亏损额300万元的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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