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 > 正文

外商投资污水、垃圾处理可享优惠

录入时间:2003-07-02

  【中华财税网山东07/02/2003信息】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对山东省青岛市国税 局的请示作出《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明确规定: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加 速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 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 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从事机 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等九项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 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该条没有规定投资污水、垃圾处理的外 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但该条最后一项规定:经国务院税务主 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也可以被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正是依据 这项规定作出了上述批复,体现了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扶持产业的倾斜。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