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污水、垃圾处理可享优惠
录入时间:2003-07-02
【中华财税网山东07/02/2003信息】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对山东省青岛市国税
局的请示作出《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明确规定: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加
速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
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
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从事机
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等九项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
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该条没有规定投资污水、垃圾处理的外
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但该条最后一项规定:经国务院税务主
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也可以被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正是依据
这项规定作出了上述批复,体现了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扶持产业的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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