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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应关注的调整事项

录入时间:2003-07-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0/2003信息】 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1、计提的八项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 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税法规定除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经税务部门同意可计提 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外,其余各项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对当年计提增加的各 项减值准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应付福利费的节余额。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 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金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 福利类费用。但上述福利费可在工资总额的14%范围内据实扣除。企业如果采用职工 福利费计提的办法,对所提取福利费支付上述福利类费用后有余的,则应调增纳税所 得额。   3、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将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在企 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计入损益。但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 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两者之间的 差异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4、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收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 收到的股利、利息等收益,不确认投资收益,作为冲减投资成本处理。税法规定企业 当期收到的股利、利息等收益应作为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对该类收益应 调增纳税所得额。   5、债务重组收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 税法规定该类收益作为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6、预计负债。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 证时有可能产生预计负债。但预计负债是未实现的损失,按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应将当年新增的预计负债数额调增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7、不符合规定支付的各种白条支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有的支付凭证不 符合规定,税法规定这些支出不能在税前列支。企业应将所有的白条支出数额调增应 纳税所得额。   8、其他应调增的应纳税项目。企业的交际应酬费超过税法规定的部分以及违法 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和罚款、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 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 性质以外的捐赠、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1、计提的减值准备的冲回。当年冲回上年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在账务处理上 增加了当期收益,但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本年度冲回的减值准备应作为纳税调减 项目。   2、以前年度一次摊销的开办费。在摊销当年已作纳税调增的开办费用,可在不 少于5年的时间内转回,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国债利息收入及国家有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各项补贴收入,应调减应 纳税所得额。   4、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盈利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 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 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5、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中规定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经税务机关 审核批准,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 税中抵免,直接减少企业应纳税额。 (Au 2003 07 040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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