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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税收政策 外资并购不难

录入时间:2003-07-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2/2003信息】 [回放]:5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有 关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就 相关问题给予了明确。   文件规定:一、外国投资者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3月联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者认购境 内企业增资(以下简称股权并购),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 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 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 优惠政策。在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关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一) 经营期开始时间及经营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变更营业执照之日,为 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开始时间,至工商变更登记确定的经营年限终止日, 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   (二)前期亏损处理。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 由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延续弥补。   (三)获利年度的确定。   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的当年取得经营利润,扣除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 损后仍有利润的,为其获利年度。获利年度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按 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企业选择确 定减免税期的起始年度。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暂行规定》及本通知规定条件 的,也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政策提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是: 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要超过变更设立企业的25%。另外,纳税人要注意的是经营 期开始时间及经营期的定义、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获利年度的确定等问题。   关于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 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 延续弥补,但弥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对获利年度的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 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 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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