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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因股权变动成为内资企业如何补缴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2003信息】 一家外资企业,因股权变动成为内资企业, 且其未达到经营期限,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怎样处理?原外资企业按规定享受 15%的税率,在“两免三减半”的减半征收期,税率是执行10%还是7.5%?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 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71号),在企业股权重组过程中, 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股权退出或转让给国内投资者的,并使得该企 业成为内资企业,如果重组前外资企业实际经营期未满适用定期减免优惠的规定年限 的,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补缴其已享受免征、 减征的企业所得税款。 经批准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两免三减半”的减半征收 期应按15%减半即7.5%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而按10%税率征收的情况一般是企 业在开业初期“两免三减半”政策执行期满之后,符合条件可继续享受减半缴企业所 得税的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按10%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h20030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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