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免不能挤掉“两免三减半”
录入时间:2003-05-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2/2003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
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即“两免三减半”。而(财税字[2000]49号)文件及(国税发[2000]如号)文件规
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国产设
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这两项政策旨在鼓励外商投资,并购买国产设备。两项优惠政策并行不悖,纳税人在
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基础上,可以抵免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如果有关方面对
政策的理解有偏差,认为纳税人先进行抵免之后才能享受“两免三减半”,就不能保
证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从而损害外商投资企业的利益。本报4月15日第六版文章《考
考你》 (138)中对一个例题的分析,就错误地理解了相关政策。有关专家的正确分析
如下:
一、原文资料
某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度新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投资期为两年,项目总投资额
5000万元,允许抵免的设备购置金额4200万元。其中,2000年购买的国产设备金额
2000万元(以下称第一次购置),2001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金额1000万元(以下称第二次
购置),2002年购置1200万元(以下称第三次购置)。其他资料如下:
(一)该企业于1999年3月成立,当年进入获利年度,1999年~2000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2001年-200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1年、2002年、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
为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
(二)2001年,该企业被税务机关查补企业所得税60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免征。
二、原文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2001年-2003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三、正确解答
(财税字[2000]49号)文件及(国税发[2000]90号)文件规定,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
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以延续抵免,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如果税法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
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因此,各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及抵免期应为:
2000年购置设备可以抵免金额=2000×40%=800(万元),抵免期2000年-2006年
(7年);
2001年购置设备可以抵免金额:1000×40%=400(万元),抵免期2001年-2005年(5
年);
2002年购置设备可以抵免金额=1200×40%=480(万元),抵免期2002年-2006年
(5年)。
(一)2001年度分析
未享受抵免前2001年应纳所得税额(不含查补数):2000×15%=300(万元);
由于2000年度享受免征所得税优惠,故2000年购置设备只能在2001年-2006年抵免
,2001年度累计设备可抵免税额:800+400=1200(万元);
1999年免征所得税,因此,第一次购置设备的基数为零,新增税款:300-0=300(
元)
2001年度设备可抵免税额:300(万元);
累计设备可抵免额余额:1200-300=900(万元);
由于查补税额不能作为抵免税额,故2001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60(万元)。
(二)2002年度分析
未享受抵免前2002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000×15%=450(万元);
年度累计设备可抵免额:900+480=1380(万元);
新增税款:450-60=390(万元);
2002年度设备可抵免税额:390(万元);
累计设备可抵免额余额:1380-390=990(万元);
2002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60(万元)。
(三)2003年度分析
未享受抵免前2003年度应纳所得税额:5000×15%=750(万元);
年度累计设备可抵免额:990(万元);
新增税款:750-60=690(万元);
2003年度设备可抵免税额:690(万元);
累计设备可抵免额余额:990-690=300(万元);
2003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6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
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
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因此,该企业虽然只在2001年被税务机关查补税款印万
元,但却造成了2002年度和2003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不能被全额抵免,使企业间接受
到损失。这也提醒纳税人要依法纳税,避免因被查补税款而得不到抵免。
(a2003042906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