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计算题
录入时间:2003-04-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6/2003信息】 一、资料
某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度新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投资期为两年,项目总投资额
5000万元,允许抵免的设备购置金额4200万元。其中,2000年购买的国产设备金额
2000万元(以下称第一次购置),2001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金额1000万元(以下称第二
次购置),2002年购置1200万元(以下称第三次购置)。其他资料如下:
1.该企业于1999年3月成立,当年进入获利年度,1999年~2000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2001年~200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1年、2002年、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分
别为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
2.2001年,该企业被税务机关查补企业所得税60万元。
3.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免征。
二、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2001年~2003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三、解答
1.计算允许抵免的金额及抵免期。
财税字([2000]49号)文件及国税发([2000]90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
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
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以延续抵免,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但如果税法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
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2000年购置设备可以抵免金额=2000×40%=800(万元),抵免期2000年~2006
年(7年);
2001年购置设备可以抵免金额=1000×40%=400(万元),抵免期2001年~2005
年(5年);
2002年购置设备可以抵免金额=1200×40%=480(万元),抵免期2002年~2006
年(5年)。
2.计算未享受抵免前,2001年~2003年应纳所得税额。
2001年应纳税额(不含查补数)=2000×30%=600(万元);
2002年应纳税额=3000×30%=900(万元);
2003年应纳税额=5000×30%=1500(万元)。
3.计算2001年应纳税额。
对于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情形,应当按照先购置先抵免的顺序计算。由于2000年度
享受免征所得税优惠,故2000年购置设备只能在2001年~2006年抵免。
由于1999年免征所得税,因此,第一次购置设备的基数为零。新增税款=2001年
应纳税额-第一次购置设备基数600-0=600(万元),小于800万元,可以抵免600万
元所得税,尚未抵免的金额200万元可以在2002年~2006年延续抵免。2001年购置设
备的金额本年不再计算抵免。
2001年实际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抵免金额)×1/2+查补数=(600-600)×1
/2+60=60(万元)。
4.计算2002年实际应纳税额。
第一步,计算2000年购置应予抵免的金额:
新增税款=本年应纳税额-第一次购置设备基数=900-0=900(万元),大于200
万元。因此,这200万元可以全额抵免。
第二步,计算2001年购置应予抵免的金额:
由于2000年免征所得税,因此,第二次购置设备的基数为零。新增税款=本年应
纳税额-第二次购置基数=900-0=900(万元),大于400万元。因此,这400万元可
以全额抵免。
第三步,计算2002年购置应予抵免的金额:
第三次购置设备的基数为2001年享受税收优惠后的实际应纳税额,此外还应包括
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税款。新增税款=本年应纳税额-第三次购置设备基数:900-
60=840(万元),大于480万元,但由于2002年抵免了第一次购置和第二次购置后,尚
有余额300万元(900-200-400)。因此,第三次购置金额只能在本年度抵免300万元,
余额180万元,应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2002年实际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抵免金额)×1/2=(900-200-400-300)×
1/2=0(万元)。
至此,前两次购置金额已全部得到抵免。
5.计算2003年实际应纳税额。
新增税款=本年应纳税额-第三次购置设备的基数=1500-60=1440(万元),大
于180万元;
2003年实际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抵免金额)×1/2=(1500-180)×1/2=
660(万元)。
四、解题指导
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对内外资企业基本一致。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1.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
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
2.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
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
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3.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按通知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抵
免。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
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4.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
纳所得税额,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
免,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通知规定的年限。
5.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
增企业所得税额。
6.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各分支机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统一在总机
构所在地办理。 (a20030415006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