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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所得税的计算与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3-04-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3/2003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 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第三条规定:“对外商投 资的房地产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的预收款,按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应纳所得额征收 所得税,待收入实现后,再重新按实际计征所得税。” 几年来,在针对该项业务的实际检查中发现,由于企业和税务部门对其理解和认 识不统一,致使在具体执行工作中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偏差。企业往往按税务部门要求 上缴此部分所得税款项,但只做交税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金——所得税”科目, 贷:“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在所得税申报表上只体现已交税额,但无应交税金数; 而税务部门往往只重视税款入库,忽略了对会计处理的监督。 这里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是,按预收账(房)款的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所得额,即为 “视同利润”,由它计算出来的所得税为应纳税额,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预缴税款;其 次,由于这一预计所得额的存在,它和企业正常申报的计税所得额势必产生了一个差 额,此差额即为税收与会计的时间性差异。目前处理此差异的会计方法有两种,一是 “纳税影响会计法”:借:“所得税”科目,借(贷):“递延税款”科目,贷:“应 交税金——所得税”科目。二是“应付税款法”。第一种方法由于以后年度计税所得 额中的时间性差异(尤其是中小规模及经营不稳定的房地产企业)可转回性不确定因素 很大,因此可操作性不易掌握。 下面着重谈谈在“应付税款法”下该业务的所得税计算及会计处理。本文提出, 应纳所得税(皆不考虑其他的税收永久性差异调整等问题,以下同)的一般公式为:应 纳所得税=[(本年<期>会计利润-允许扣除以前年度负的所得额)+(本年<期>末 预收账款余额-上年<期>末预收账款余额)×预计利润率]×所得税率。此公式的推 出,使得该所得税计算具有可连续操作性,易掌握,且发生和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在公 式中可自动切换等优点,同时,企业的会计处理也相对比较简单,提取税金时,借: “所得税”科目,贷:应交税金——所得税”科目;交税时为,借:“应交税金—— 所得税”科目,贷:“银行存款”科目。现在按开发企业普遍存在的四种业务形式具 体举例说明: 例1.某新成立的开发商,1996年新开发商品房,当年末取得预收账(房)款800万 元,工程年末未竣工未决算,实现亏损50万元(由于该年度无销售收入,无销售成本, 只有发生的管理等项费用,故一般皆为亏损),所得税税率为30%,假设预计利润 率为10%。根据公式,全年应纳所得税=[(-50-0)+(800-0)×10%]×30%=30 ×30%=9(万元)。会计处理为: 计提税金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9 交税时: 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9 贷:银行存款 9 例2.如例1中的工程第二年竣工并决算,1997年售出全部商品房,实现了经营收 入(下同),实现会计利润200万元,此时的预收账款为零。全年应纳所得税=[(200- 0)+(0-800)×10%]×30%=120×30%=36(万元)。会计处理为: 计提税金: 借: 所得税 36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36 交税时: 借:应交税金—所得税36 贷:银行存款 36 例3.如果例1中的工程第二年竣工决算,1997年售出部分商品房,又同时开发了 新的工程,使开发业务呈现一般的连续状态,当年实现利润150万元,且预收账款年 末余额为1000万元。全年应纳所得税=[(150-0)+(1000-800)×10%]×30%=170 ×30%=51(万元)会计处理为: 计提税金: 借:所得税 51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51 交税时: 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51 贷:银行存款 51 例4.如果例1中的情况改为,1996年当年实现亏损1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 1996年全年计税所得额=[(-100-0)+(800-0)×10%]=-20(万元),无应交所得 税。而第二年售出商品房,取得了经营收入,并实现利润150万,年末预收账款余额 为600万,则第二年应纳所得税=[(150-20)+(600-800)×10%]×30%=33(万元)。 会计处理为: 计提税金: 借:所得税 33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33 交税时: 借:应交税金—所得税33 贷:银行存款 33 经过上述的连续计算,我们可以看出,此项业务的所得税计算和会计处理已有机 地融为一体,企业在按税法规定及时缴税、合理申报的同时,也避免了多交或少交所 得税的可能。而且这种计算和会计处理方法对内资企业同样适用。 (z20030305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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