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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收取会员费应缴所得税吗?

录入时间:2002-07-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4/2002信息】 前不久,某地税务人员在对某外商投资企 业开办的俱乐部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俱乐部向会员收入取了一次性会员费5万元, 未记入当期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此,税务人员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对该企业 作出补缴税款的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5]146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 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资格保证或其它类追认收费,应 在收取时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在对其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 项,所退还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冲减企业退款当期的收入。因此, 该俱乐部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费应全额作为当期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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