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 > 正文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哪些活动可予以免税

录入时间:2002-07-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2/2002信息】 问:韩国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主要负责对 韩国公司产品在中国市场销售情况的调查工作,没有营业收入,请问办事处是否需要 纳税? 答:根据现行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常驻代表机构划分为征税的代表机构和不征 税的代表机构。其中,为其总机构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及其他业务联络、 咨询、服务活动,凡没有营业收入、服务收入的代表机构,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 税;凡代表机构为总机构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 各项服务,不论是否体现收入,均构成应税代表机构。 据此,办事处可根据上述规定,具体界定是否构成应税代表机构。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