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退税政策
录入时间:2002-07-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2/2002信息】 很少有人相信世界上还有这样的好事,花
出去的钱还能退回来。 但也有例外的时候,比如税法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
税的优惠,如果你把赚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企业中,国家就会相应地从你已缴纳的企业
所得税中退还给你一部分税款,这算不算花出去的钱也能退回来呢?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故事的主人公是一家创办于90年代中期的中外合资企
业,几年下来,这家企业确实赚了不少钱。到了2000年底,这家企业大手笔办了
两件事,一是决定从中方合资者手中收购其拥有的股份,使这家公司变成地道的外商
独资企业;二是宣布增加投资,即在原有投资基础上,从利润中拿出3000万美元
再投资于该企业。 其实,这家企业最后花出去的钱并没有那么多。该企业能够享受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的优惠,由此得到了一笔可观的再投资退税款。这也是这家
企业的高明之处。对企业来说,扩大投资会增加企业发展后劲,使企业今后获得更加
可观的利润。
从投资成本上考虑,由于国家规定的所得税优惠已经到期,与其看着自己账上的
巨额利润到年终就要被税务局拿走33%,还不如把这块资金投入企业发展中,由此
还能获得一笔可观的再投资退税款。这样,不仅花出去的钱还能退回来,而且办了企
业最想办的事,可谓一举两得。
一些企业在再投资退税问题时,经常有企业提出这样的问题:“同样是外资企业,
为什么人家的再投资能够退税,我们就不行呢?”花出去的钱为什么退不回来,一般
说来,根据现行税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第
一个原因是经营期限问题。如果企业的再投资没有得到退税批准,首先要看自己的经
营期限是否满五年,因为税法规定再投资退税的前提条件是经营期不少于五年。如果
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全部缴回已退的税款。
例如,某外国投资者1997年2月10日将其从中外合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
100万元投资开办一个新的外资企业,专门生产自行车,自行车厂于当年5月1日
开始生产。1997年12月,自行车厂向原中外合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再投
资退税申请并获批准,退回税款17.?91万元。2001年2月,由于投资回报
率低,该外国投资者决定将其转让给境内某一大企业。根据税法规定,该自行车厂享
受再投资退税的最短经营期限应到2002年5月1日,由于这家企业提前一年零三
个月撤出投资,于是税务部门要求该企业将其1997年12月得到的17.91万
元退税款全部缴回。吉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郭华指出,税法之所以对再投资退
税规定一个严格的时间限制,主要是考虑再投资退税优惠的初衷。由于再投资退税属
于对税收优惠的直接减免,因此在操作上就会受到企业获利年度、获利金额和适用税
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在企业经营年限方面。如果不对企业的再投资行为规定
一个期限,那么所谓的再投资就可能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一种方式,从保护企业的长
远经营行为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再投资退税规定一个相应期限是十分
必要的。国际上其他采用再投资退税优惠的国家的做法也与此基本一致。
第二个原因是企业经营问题。根据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
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及外国投资者对我国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
农业开发的再投资,均可享受100%的再投资退税优惠。但这一优惠也是有限定条
件的,即外国投资者采用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投资方式,
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
后三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
企业称号的,不享受100%的退税优惠,而改按第一种投资方式享受40%的退税
优惠,并向税务机关缴回已退税款的60%。 例如,某外国投资者1998年1月
将其从中外合资企业A中分得的1996年200万元、1997年300万元的利
润,再投资于另一中外合资企业B,1998年4月,B企业开始投产。1998年
11月,该外国投资者持有关证明向A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再投资退税。经过当地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A企业1996年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1997年
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由于税法规定3%的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范围内,
因此,税务机关经审核同意该企业如下退税方案:A企业1996年属于减税期,故
1996年度应退税额为:200÷1-(15%+3%)×15%×100%=
36.59(万元);A企业1997年应退税额为:300÷1-(30%+3%)?
×30%×100%=134.33(万元)。1998年12月,该外国投资者收
到再投资退税款170?.92万元。 2001年1月,有关部门经检查认定该外国
投资者的B企业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该投资者用于投资B企业的A企业税后
利润不能享受再投资退税率100%的优惠政策,只能改按享受再投资退税率40%
的优惠政策。因此,该投资者应退回税款102.55(17092×60%)万元。
另外,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针对目前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企业分立合并等企业重组
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底对外国投资者的再投资退税问题进一步给予了明
确,即外国投资者在进行公司集团重组过程中,在按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将
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
公司,可以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因而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经获得的退税
款。除上述情况外,外国投资者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撤回该项再投资的,均应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回就该部分再投资实际
已获得的退税款。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我国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退税优
惠按投资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再投资原有企业或重新开
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另一种是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
这两种投资方式的退税率分别为40%和100%。另外,国家为扶持海南经济特区
的经济发展,把外国投资者对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的再投资
也给以100%的退税优惠。现行税法对再投资退税的投资者和再投资资金来源作了
明确的规定。投资者应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再投资资金是指外国
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中直接用于再投资的部分。所谓“直接”,通俗地
讲,是指外国投资者不能把钱汇出境外后再拿回来,而是通过企业内部转账方式直接
把利润注入该企业,或者由取得利润的企业直接把资金汇入新开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
业中。考虑到再投资退税主要是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的长远经营行为,因此,现行税
法对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也作了限定,即经营期不少于五年
的企业才可享受这一优惠。“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计算方法是:外国投资者将从企
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
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
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按照现
行税法规定的40%或100%再投资退税率,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退税额
=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
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我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3%其中30%为企业所得税,3%为地方所得税,再投资退税退还的是按30%
计算的企业所得税,3%的地方所得税不在再投资退税之列。另外,由于我国税法还
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投资地区和行业的不同,分别享受15%、24%等优惠
税率,因而公式中“原实际适用的税率”是指分得的税后利润当年实际缴纳税款时所
用的税率。 例如,2000年初,某外国投资者把从中外合资企业甲中分得的
1999年利润113.9万元,再投资于甲企业,则该企业应该享受的再投资退税
额是:第一种情况:甲企业1999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
为3%,则该投资者应获得再投资退税额为:113.9÷(1-33%)×30%×
40%=20.?4万元; 第二种情况:甲企业1999年处在减税优惠期间,企业
所得税税率为15%,免征地方所得税。则退税额为:113.9÷(1-15%)
×15%×40%=8.04(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
股份的投资公司,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
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也可视同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但购买本企业
股票或其他企业股票的,则不适用税法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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