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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2-07-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8/2002信息】 对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 务(以下简称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制 定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4]209号),本文介绍如下: 政策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 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 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 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开 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 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的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 减、免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 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2.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国务院 规定的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 业务收入的50%的年度起,开始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政策。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无论什么情况, 均不能享受生产性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为生产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只有当其生产 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报经批准后,才能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减、 免税待遇。 (三)设在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只有从其生产性经营收入首 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的年度起,才能开始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政策。 (四)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 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的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 为开始获利年度。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应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 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五)生产性业务是指企业从事的下列业务活动: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燃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7.建筑业; 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开发的科技成果能够直接构成产品的制造技术或 直接构成产品生产流程的管理技术)、地质普查(地质普查的数据结果可直接用于各类 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这些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提供的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 产业信息咨询(不包括为各类企业提供的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市场信息、 中介等服务业务以及属于上述限定的技术开发或开发利用资源以外的计算机软件开发) 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 仪表的维修); 10.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咨 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 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或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 助或技术指导; 11.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包括种植花齐)、饲养禽畜、犬、 猫等动物; 12.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13.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存设备,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14.从事搬家、搬运的业务,但不包括从事函件物品(特快)传递的业务; 15.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的业务; 16.从事人防工程的建设、改造投资的业务; 17.从事铜开采项目的业务。 (六)下列业务不得视为生产性业务: 1.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 2.从事广告、名片、图画等制作业务和书刊发行; 3.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主要是用于自设餐饮厅或铺面销售; 4.从事家用电器维修和生活器具修理; 5.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整理后销售, 未改变原商品的形态、性能、成分的业务; 6.从事购进各类饮料、食品进行灌装、分装、包装后销售的业务,包括专门提 供此类灌装、分装、包装服务的业务; 7.从事电梯、电扶梯安装的业务; 8.对粗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地面、表面铺装、门窗等设施安装的业务; 9.从事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价格等的委托检验、鉴定、 认证等的业务。实例分析 设在南京市市区内的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993年开始生产经营,经营期为15 年,该企业还经营非生产性业务,1993年至200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生产性经营收入 占全部经营收入的比重如下表: 年度 生产性收入占全部 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收入的比重 (万元) 1993 20% -20 1994 45% 30 1995 40% 35 1996 80% 50 1997 40% 60 1998 75% 80 1999 60% -10 2000 65% 20 分析: 1.已知,该企业是设在南京市市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则该企业从其生 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的年度即1996年起.开始享受减低税率即 24%税率征税的优惠政策;然而1993年至1995年企业所得税按法定税率30%征收。 2.从上表可以看出,该企业1993年亏损20万元,1994年盈利30万元:则该企业 1994年盈利30万元按税法规定弥补1993年20万元后,还有10(30-20)万元盈利;所以 1994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如果该企业符合生产性企业的条件,则1994年、1995年免 征所得税,1996年至1998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该企业1994年生产性收入占全部 经营收入的比重为45%,没有超过50%,所以对其弥补1993年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10(30-20)万元应按3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10× 30%)万元。 3.该企业1995年生产性收入占全部经营收入的比重为40%,没有超过50%,不 能享受免税待遇,应按3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5(35×30%) 万元。 4.该企业1996年生产性收入占全部经营收入的比重为80%,超过了50%,那么 从1996年起可以享受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1996年适用减低24%税率且 处于减半征收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6(50×24%×50%)万元。 5.该企业1997年生产性收入占全部经营收入的比重为40%,没有超过50%,不 能享受减免税待遇。但该企业从1996年起可以享受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 1997年适用减低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4.4(60×24%)万元。 6.该企业1998年生产性收入占全部经营收入的比重为75%,超过了50%,且从 1996年起可以享受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1998年适用减低24%税率且处 于减半征收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9.6(80×24%×50%)万元。 7.该企业1999年亏损10万元,不纳企业所得税。 8.该企业2000年生产性收入占全部经营性收入的比重为65%,超过了50%,且 从1996年起可以享受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2000年盈利20万元弥补1999 年10万元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10(20-10)万元,适用减低24%税率。应纳企业所得 税额2.4(10×24%)万元。(z200202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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