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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代表机构不予征税的几种情形

录入时间:2002-04-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7/2002信息】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65号 《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企业代表 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的了解市场 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予征税。” 释义 一、依照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 的暂行规定》中所说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总机构,是指直接委派常驻代表机构的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通常该总机构与常驻代表机构为同一经济核算实体。 二、根据国税发[1996]165号文中第一条第2款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不予征税业 务活动是指: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 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包括代 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 管理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实际情况确认是否征税,代表处应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供如下资料: 一、总机构经营范围的资料; 二、总机构认定代表处经营范围的资料; 三、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 四、首席代表任命书及护照;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举例 某国一网络公司在我市设立了一个代表处,主要为总公司了解市场行情, 为下一步设立分公司做准备。 问:该代表处了解市场行情这一行为是否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65号通知规定,该代表处仅为总机构了解 市场行情这一行为不征收营业税。(ad200202017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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