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代表机构不予征税的几种情形
录入时间:2002-04-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7/2002信息】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65号
《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企业代表
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的了解市场
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予征税。”
释义 一、依照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
的暂行规定》中所说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总机构,是指直接委派常驻代表机构的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通常该总机构与常驻代表机构为同一经济核算实体。
二、根据国税发[1996]165号文中第一条第2款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不予征税业
务活动是指: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
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包括代
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
管理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实际情况确认是否征税,代表处应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供如下资料:
一、总机构经营范围的资料;
二、总机构认定代表处经营范围的资料;
三、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
四、首席代表任命书及护照;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举例 某国一网络公司在我市设立了一个代表处,主要为总公司了解市场行情,
为下一步设立分公司做准备。
问:该代表处了解市场行情这一行为是否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65号通知规定,该代表处仅为总机构了解
市场行情这一行为不征收营业税。(ad200202017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