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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取得利息收入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4-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5/2002信息】 问:境外公司借款给一家企业,却拒绝对 其利息收入扣除预提税,请问对这种情况税法是怎样规定的? 答:借款的利息项目是国际税收惯例特定代扣税项目,英文称withholding income tax,即“预提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 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缴纳20%的所得税。又据《国务院关于 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37号)规 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上述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 由此可见,无论是国际惯例还是我国税法规定,境外公司取得利息收入,均应依 法缴纳所得税。另外,外国企业在我国缴纳的预提税通常可以凭完税凭证回国抵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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