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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1-1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9/2001信息】 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 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者代为制造出包方的工程作业和劳务项目所 需用的机器设备(包括与机器设备的使用有关的零配件)、建筑材料,符合下列各项 条件的,其价款(包括能够提供准确凭证单据的国际运费和保险费)准予从其工程作 业和提供劳务的业务收入总额中扣除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业 务收入总额的70%。条件是:双方签定有经过批准的代购、代制合同(也可以是承包 工程合同或劳务合同所附的议定书、备忘录等附件),所代购或代制的机器设备、建 筑材料全部用于本工程或劳务项目;开具有标明发包方抬头的原始发票凭证并由发包 方缴纳关税的;所代购或代制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归发包方所有。对仅承包机器设 备安装、装配业务的,其代购、代制机器设备的价款确实超过合同业务价款总额70% 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准予其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定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 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有关销售合同中未列明上述劳务费金额,或者作价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以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为原则,确定外国企业劳务费收入并计算征收企业所 得税。 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上述劳务活动,凡采取核定利润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就其收入总额扣除转承包价款和代购、代制机器设备、 建筑材料的价款后的余额,以不低于10%为原则,参照同行业利润水平,核定利润计 征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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