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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用税后利润又投资于其他企业或设立新企业,税收上是否有优惠待遇?

录入时间:2002-01-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7/2002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 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 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 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 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这里详细说明一下,再投资退税的条件: (一)“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 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依照规定,在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 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 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 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二)“经营期”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 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 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 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 但应注意一点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 投资,在未缴足其应缴资本的情况下,应首先弥补其未缴足的资本部分,对超出应弥 补的部分,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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